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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赛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3-01 09:44:59
案件名称:海宁市赛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赛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俞国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8年9月下旬,当事人将生产地搬迁至海宁市盐官镇环园西路2号,2018年11月13日,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生产成品生粉80箱置于仓库待交货,2018年11月15日被查案发。被查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成品生粉80箱(每箱内含独立包装生粉25包,每包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3日)进行现场查封。上述生粉售价32元/箱,至案发尚未交货,货值金额256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11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18年11月16日、12月25日,俞国强的询问笔录二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订单来源、生产数量、涉案货值等违法事实,附其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其个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8年11月16日,俞国强提供当事人生产地址为海宁市盐官镇红友村友谊桥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有效期2018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8日,证明当事人厂址搬迁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经俞国强确认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所用工具、包装和成品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11月16日,俞国强提供生产关键控制点(包装记录)、产品留样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2018年12月25日,俞国强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通知、纸箱送货单和生粉袋送货单各一份共4页,共同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的订单来源、生产数量、和涉案货值等违法事实;
证据六、2018年12月25日,俞利华的调查笔录一份3页,印证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事实,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七、2018年12月25日,俞国强提供地址为海宁市盐官镇环园西路2号厂房租赁合同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厂址搬迁的事实;
证据八、2018年12月25日,俞国强提供地址为海宁市盐官镇红友村友谊桥堍厂房终止租赁协议告知书和腾退协议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地搬迁的缘由;
证据九、俞国强提供红友村出具的原厂址搬迁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原厂址的生产时间以及最终搬迁时间;
证据十、2018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盐强决字〔2018〕15号及查封物品清单一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配合村里面“低小散”腾退工作,厂房搬迁,时间紧,导致新厂址未取得食品许可证仓促从事食品生产,案发后立即停止生产,积极配合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抓紧时间申报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成品生粉80箱(批号2018年11月13日);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其他情况:检查当天在当事人包材仓库内发现包装纸箱620只和塑料袋40000只,系当事人委托本地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商定制,上面印有当事人新厂址等信息,因当事人新厂址现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考虑到上述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成品生粉80箱(批号2018年11月13日);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