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东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01 09:46:36
案件名称:沈东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沈东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使用“希波早餐饼”为食品原料制作汉堡,“亨氏番茄调味酱”作为薯条调味品使用。至2019年03月18日我局检查日止,该店操作区平冷柜内有已开封的“希波早餐饼”一袋,生产日期2018.03.16,保质期12个月。该店柜台内存放“亨氏番茄调味酱”一盒共计119包,生产日期2018.07.27,保质期7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均放置于操作区平冷柜内和柜台内处待使用状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根据其交代的进货价格,涉案商品希波早餐饼数量1袋,进货单价15元/袋,亨氏番茄调味酱数量119包,进货单价0.1元/包,涉案商品合计货值金额为26.9元。根据当事人三月销售记录得知,无汉堡销售,3月14日销售薯条一份配亨氏番茄调味酱一份为赠品,违法所得为0.1元。
另查明,当事人申领的是《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四条,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从事餐饮服务,认定该店为小餐饮店),认定当事人为小餐饮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希波早餐饼”1袋、“亨氏番茄调味酱”119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