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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盐官镇姊妹饭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11 09:49:35
案件名称:海宁市盐官镇姊妹饭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盐官镇姊妹饭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2月于他人处购入“海天”海鲜酱1桶,生产日期20171113,保质期12个月,用于其开设的海宁市盐官镇姊妹饭店的餐饮加工服务,2018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厨房内发现该海鲜酱正开封使用中,该海鲜酱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点菜单以及未建立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海鲜酱的购入价格为5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海天海鲜酱一桶(已开封,生产日期20171113);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