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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一老朋友白茶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5-11 16:38:00
 案件名称:嘉善一老朋友白茶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嘉善一老朋友白茶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未录入;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6日,我局收到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有消费者举报嘉善一老朋友白茶店开设于淘宝网店铺销售的茶叶未在包装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因该店实际经营地址在海宁市袁花镇河东街17号,故移交我局处理。2017年3月7日,我局依法对海宁市袁花镇河东街17号进行检查,查实该地址为当事人淘宝店铺“一老朋友安吉白茶”的实际发货地址。现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同款125克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进行检查,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保质期18个月但未标注生产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以当事人嘉善一老朋友白茶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呈局领导审批。
2017年3月8日,本局依法立案,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沈*、胡**为案件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17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进行询问,王*对未在茶叶外包装铁盒上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予以确认。
2017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沈**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产品茶叶的销售情况。
至2017年4月7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调查期限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被举报包装形式125克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为2016年新茶,系预包装食品,生产者为安吉语茉茶业有限公司,进货单价因茶叶采摘时间的不同从200元/500克至800元/500克不等,店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19元/125克。当事人经营的125克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但标注了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店铺同时经营计量称重的散装白茶,125克预包装形式白茶的销售数量与散装白茶的数量无法区分,故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一份(17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7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125克预包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
证据三:2017年3月8日制作对当事人经营者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125克预包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的货源、价格、销量以及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等的调查;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四:2017年3月29日制作的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沈**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沈**提供的125克预包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的销售清单一份(21页),证明我局对被举报产品销量、货值的调查情况;附沈伟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25克预包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当事人经营的被举报包装形式125克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由内包装塑封袋和外包装铁盒两部分组成,铁盒开口处张贴有“中国白茶支乡—安吉2016年新茶”字样的防拆封标签。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之规定,当事人被举报包装形式125克装“一老朋友牌安吉白茶”视为未在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7-05-04 0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