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硖石**煲饭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5-11 16:41:24
案件名称:海宁市硖石**煲饭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硖石**煲饭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中远商厦1单元62号的海宁市硖石**煲饭店检查时,发现店内从业人员李**、黎**、刘**、罗**、郑**五人无法当场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黎**、李**都是服务员,负责端盘端菜等工作;刘**负责洗碗洗菜工作;罗**负责送外卖;郑**负责采购食材,并在后厨杀鱼等工作。
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已查获当事人店内经营者郑**等五人在同样无法提供健康证和其他健康证明的情况下,在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中远商厦1单元62号的海宁市硖石**煲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同日,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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