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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超市管理中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5-11 16:45:40
案件名称:海宁市**超市管理中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超市管理中心;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购入生产日期2016年4月1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0.5千克/件的“豪特舒”铁板肉串(鸡肉串)用于经营销售,2016年10月28日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经营销售。2017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查获9件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豪特舒”铁板肉串(鸡肉串),货值共计人民币90元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的“豪特舒”铁板肉串(鸡肉串)具体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外,经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豪特舒”铁板肉串(鸡肉串)的进货凭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豪特舒”铁板肉串(鸡肉串)9件;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