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硖石**手工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5-11 16:47:42
案件名称:海宁市硖石**手工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硖石**手工坊;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87-7号的海宁市硖石**手工坊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郭韵若正在调制奶茶,其无法提供健康证及其他健康证明。
另查明,2017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已查获当事人的经营者郭**在同样无法提供健康证和其他健康证明的情况下,在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87-7号的海宁市硖石**手工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同日,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