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5-11 16:55:00
案件名称:海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周**;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3日,以9元/罐的价格从嘉兴品华食品有限公司(原嘉兴市粮油副食品市场品华食品商行)购入生产日期2015年6月3日,保质期12个月,250g/罐的熊猫牌甜炼乳48罐,用于制作吉列脆炸鲜奶菜品。2016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厨房(二级仓库)现场查获已过保质期上述熊猫牌甜炼乳二罐,货值金额18元。另查明当事人从2016年6月8日起至案发,共领用已过保质期上述熊猫炼乳11罐用于制作吉列脆炸鲜奶菜品33份,售价32元/份,菜品金额合计1056元。上述48罐熊猫炼乳结余(库存)8罐(含现场被查获的二罐),当事人已于2016年9月报损后自行作销毁处理。由于当事人无明细经营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