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监管动态
海宁市**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5-11 16:57:26
案件名称:海宁市**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7月19日、8月24日和8月31日,我局分别对海宁市**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日生产的六批、五批及两批非发酵性豆制品进行抽样。经海宁市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公司2016年7月19日、8月24日、8月31日生产的香干和箱套豆腐苯甲酸(钠)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即均检测出含有苯甲酸(钠)。
2016年9月8日,我局依法将上述6批产品的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了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未向我局和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香干和箱套豆腐属于非发酵性豆制品,根据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非发酵性豆制品不得添加苯甲酸。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生产商标称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山梨酸钾进行抽样检测,该公司使用的山梨酸钾未检出山梨酸,苯甲酸实测结果为86.5\%。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山梨酸钾是向河南鑫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了20箱,每箱10包,每包1千克,采购价是19元/kg。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采购商的证件,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查明当事人在2016年7月19日、2016年8月24日和2016年8月31日生产的香干和箱套豆腐中添加了上述山梨酸钾,至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含有苯甲酸的香干620kg,上述含有苯甲酸的箱套豆腐171板,销售价格分别为4元/kg和13元/板,上述产品中除2016年8月31日生产的香干和箱套豆腐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其他产品均已售完,上述产品的销售货值总计4703元。由于难以估算生产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山梨酸钾92包;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