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曝光台
海宁市斜桥镇小面人塑粉工作室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20-04-06 08:32:08
案件名称:海宁市斜桥镇小面人塑粉工作室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斜桥镇小面人塑粉工作室;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3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