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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许村镇财生副食品商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20-03-17 08:38:58
案件名称:海宁市许村镇财生副食品商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许村镇财生副食品商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当事人通过别人上门推销的方式购进8公斤“五香干榨菜”(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进货价为每公斤9元,销售价为每公斤10元。2019年11月5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五香榨菜”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现场有上述“五香干榨菜”8kg,抽样数量1kg,其中备样数量0.5kg)。2019年12月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910919714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五香干榨菜”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 “五香干榨菜”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查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共计8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65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