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梅英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案
发布人:cy002发布时间:2020-07-14 15:04:09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夏梅英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其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从2020年3月初开始在海宁市许村镇马家河73号从事炒面、炒饭、炒菜等热食类食品现场制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020年4月29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设有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食品处理区内有灶具一套,就餐区内有桌椅4套。经调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共30平方米。因当事人未开始建账,也没有采购销售相关记录,营业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建议对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