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丽无证无照加工经营卤味烤禽案;
发布人:cy002发布时间:2020-06-08 15:10:0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卤味烤禽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卤味烤禽加工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