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人:hn发布时间:2017-07-15 14:46:3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17〕308号;
案件名称:海宁***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6日从苏州工业园区海沃德经营部购入青占鱼20箱,进货价35元/箱,货值金额700元在其开设于海宁市海洲街道伊桥村联合路917号的公司内进行销售;2017年3月27日,本局依法对其销售的青占鱼进行抽样送检,2017年4月15日,经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青占鱼中组胺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检20172957号)。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青占鱼12箱,销售价40元/箱,库存8箱,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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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组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占鱼8箱;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