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餐饮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hn发布时间:2017-07-15 14:52:4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字〔2017〕307号;
案件名称:海宁市**餐饮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餐饮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吕**;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于2017年3月13日从上海江阳水产市场购入7.3斤河鲀活鱼,价格33元/斤,货款241元,购后上述河鲀活鱼养在当事人餐厅水产展示区的水池中,供顾客点菜挑选,加工烧制成菜肴,标价68元/斤。2017年3月15日被查,在当事人餐厅水产展示区的水池中现场查获河鲀活鱼12条,经称重7.2斤,货值489.6元。根据农办渔〔2016〕53号《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2017年4月1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3.6公斤河鲀活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17年5月22日收到该公司2017年4月26日签发的报告编号为201705037A和201705036A的两份《检验报告》,河豚毒素未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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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河鲀”3.6公斤(抽样检验2.1公斤);
二、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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