硖石轩**饮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被处罚
发布人:hn发布时间:2017-07-18 16:39:32
2017年5月18日对硖石街道工人路**号152室的硖石轩**饮食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吕**在店内负责理菜洗菜、烧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