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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餐饮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8-27 18:02:52
当事人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浙餐证字2013330481000631),核准有效期限是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于2014年1月14日注册了海宁**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海宁中国皮革城DE南天桥西段2-3楼从事中餐制售的餐饮服务。2016年11月9日被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且超过有效期限后仍从事中餐制售的餐饮服务。因皮革城夏季属于经营淡季,当事人2016年9月份还在停业中,于10月1日开始正式营业。2017年2月2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志坚提供2016年10月利润表一份、2016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一份及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8日的收入登记表一份,10月营业收入2780元,11月营业收入277元,合计3057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7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