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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8-27 18:03:0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出具了《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洲监当罚字〔2017〕17号)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17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又有三名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被安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工作。;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