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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餐饮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bd001发布时间:2017-08-27 18:03:22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4日对海宁****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该公司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缺失问题,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其在2017年4月21日11时前限期改正。2017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海宁****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仍有危**、吴**2名从事传菜工作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同时,该公司载明的许可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但顾客消费单上发现有冷菜消费记录,属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传菜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