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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海昌秀民杀白鸡摊涉嫌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22-01-04 09:51:22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海昌秀民杀白鸡摊;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乌鸡,以40元/kg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2021年9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上述待售的乌鸡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抽样基数2.6kg,抽样数量2.6kg,其中备样数量1.25kg)。2021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Z-J21092466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因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查案发。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票据,且未做成本账,故可查实涉案货值1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