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宁市丰士连锁店涉嫌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22-01-04 10:05:00
案件名称: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宁市丰士连锁店涉嫌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海宁市丰士连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晨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销售一包真邮散称皮蛋给消费者贾某某。食品名称: 真邮散称皮蛋, 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保质期:180天,售价17.76元/kg,数量0.408kg,实收7.2元。2021年9月13日,消费者贾某某因在当事人店购买食品发臭向本局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经与当事人的负责人现场确认,上述一包真邮散称皮蛋(当事人出售给消费者贾某某的食品)外包装完好未拆封,但散发出臭味。当事人因销售腐败变质的真邮散称皮蛋被查案发。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0平方米,涉案食品货值7.2元,因当事人没有单独做上述食品成本账,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