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22-01-24 20:31:20
2021年11月23日下午,被处罚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吴老幺火锅店(经营者:赵淇)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30号一楼,将餐厨垃圾(水果残渣等)与其他生活垃圾(塑料包装袋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870号),责令被处罚人于2021年11月24日14时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9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洲街道吴老幺火锅店进行复查,发现被处罚人仍将餐厨垃圾(桔子皮、蔬菜残渣等)与其他生活垃圾(塑料包装袋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被处罚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被处罚人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为第一次被发现。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5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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