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盐官水丰禽肉冷库;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23-02-23 08:34: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市监处罚〔2023〕331号;
案件名称:海宁市盐官水丰禽肉冷库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海宁市盐官水丰禽肉冷库;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他人处购入黄鳝(活体)33斤,以45元/斤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经营面积55平方米。2022年11月1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黄鳝(活体)进行抽检,抽样数量2kg(其中备样数量1kg),抽样基数16.5kg,经检验,上述批次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7)和检验报告(No:202250220),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索证索票材料。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该批次黄鳝(活体)已售完,当事人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零。按销售价格45元/斤计算,本案涉案货值1485元。当事人无经营凭证且未建立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