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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袁花镇詹虎生熟食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8-01-27 17:53:44
      当事人海宁市袁花镇詹虎生熟食店,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事发后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