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小哥餐饮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cy001发布时间:2018-07-13 16:59:24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2日,从海宁中心菜场的海宁市硖石六哥生面店购进面条10斤,但未在索证索票记录台账上如实记录该批面条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也未保存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采购清单。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曾因采购大豆油未索取并保存供应商许可证和采购清单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17日被本局检查发现并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拒不改正,仍然未按要求索取并保存供应商许可证和采购清单并在索证索票记录台账上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因当事人不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