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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马桥街道松波点心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8-10-17 18:42:21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