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月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8-10-15 18:45:30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5日以单价2.5元/包的价格从海宁市长安镇伟强干果店购买了30包“郫县豆瓣”豆瓣酱(每包净含量250克;产品标准代号:GB/T
20560;保质期18个月),价格合计75元。上述“郫县豆瓣”豆瓣酱中有9包豆瓣酱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上述豆瓣酱经购入后存放于当事人厨房内用于制作菜肴“酸菜鱼”出售给消费者。
2018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海宁市许村镇沈士文胜路73号的海宁市许村曹说饭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内有由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9包“郫县豆瓣”豆瓣酱,其标签显示:产品名称:郫县豆瓣;净含量:250克;产品标准代号:GB/T
2056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6年12月30日。上述9包“郫县豆瓣”豆瓣酱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22.5元。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郫县豆瓣”豆瓣酱制作菜肴的有关经营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一、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郫县豆瓣”豆瓣酱9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