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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晓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案
发布人:cy001发布时间:2018-12-12 18:44:37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8年4月起,当事人在海宁市盐官镇联群村游庵一处45平方米的房屋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设餐饮店对外经营,至2018年10月31日被查案发。违法所得1258元。
当事人在无照期间营业收入共1258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应认定违法所得125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1258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