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庆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cy001发布时间:2019-01-20 15:49:45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8年12月9日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文苑路490号、492号、500号108、109、208、209室的房屋,开设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8年12月17日,因监督检查案发,当事人现场经营面积370平方米,员工11人,查实当事人2018年12月9日至案发,经营额共计9973.8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973.8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4日取得上述地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海宁市海昌松勃饭店,经营者系当事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9973.8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