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长安镇某餐饮店负责人李某收到由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当李某看到告知书上“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的字样,后悔得眼泪都要流下来。一家经营小餐饮的个体工商户何以要被处罚60000元,负责人李某事后为何会懊悔不已,他到底做错了什么呢?事件的具体经过还得从2017年1月23日说起:
那天下午,长安市场监管分局巡查二队在一次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长安镇长安路上的佳源广场内一家拥有8个门面的较大型快餐店(中型餐饮)存在无证经营现象。遂现场执法队员对该店进行了实地检查,经询问该店店长王某后得知,该店目前处于试营业阶段,并已办理营业执照,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处于申办筹备中。现场执法人员一方面跟店长王某申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相关法律上并无试营业这种规定;另一方面执法队员当场对该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且须在15日内改正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2017年2月15日,长安分局巡查二队、三队调取4名执法干将佩戴执法记录仪,组成“无证经营”专项复查组,对前期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已限满的几家存在“无证经营”行为的餐饮店进行复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那家快餐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状态下,仍然肆无忌惮地从事着餐饮服务活动,售菜大厅内的消费者络绎不绝。随即,现场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将该餐饮店现场的售菜服务场景、后厨作业场景、消费结算场景作了详细录制,并摄取了包括售菜价格表、消费小票和进货收据在内的证据照片。现场执法队员通知该店负责人李某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将该店厨房进行查封处理。
经过长安分局执法队员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凭借一纸文书而出炉。故事就回到了开头那一幕,李某听完送达执法人员的宣读,后悔自己当初没能重视执法队员上门作出的责令改正,感叹自己“不懂法、不守法”所要付出的代价。待其稳定情绪后,他也非常庆幸自己在这条无证经营的违法道路上走得不远,感谢长安分局的执法队员及时将他从“不法邪道”上拉回了正路。他心有余悸的说道:“等过阵子,我快餐店的营业额破万了,你们再按照‘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来惩处我,那我可就要倾家荡产了”。
故事的结局既令人欣慰,又使人惋惜。“祸患常积于忽微”用这句古语来警醒“食品安全工作”甚为贴切,“防患于未然”是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良策,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幸福生活的根本,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落实“全面排查、依法惩治、有效清除”工作策略,全力撑起那一片“民以食为天”。
近来,长安分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由于辖区内各类中、小餐饮店的转让变更频率非常高,因此“无证经营”行为时有发生,这也成为执法部门的一大监管难点。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行业经营者开展文明守法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违法主体将受到相应惩处。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踊跃践行群众监督权利,共同守护我们身边的“文明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