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旭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04 09:22:36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2月25日从海宁市宴宁食品有限公司袁花分公司购入65.2斤猪肉,价格9.2元/斤,货值599.8元,进后加工成肉末用保鲜袋装成6袋放入仓库冰箱作为包烧卖、馄饨的肉馅使用。至2月26日下午一点多员工将剩余的2袋和半不锈钢盆肉末,共25斤,放入红色塑料大盆内解冻,由于疏忽大盆置于地上未放在货架上,期间有狗进入仓库舔食了部分肉末,并被路人拍照曝光于微信朋友圈。2月26日下午四点员工将上述解冻的肉末用于包烧卖,20斤烧卖皮用了15斤肉末,剩余1袋肉末放回仓库冰箱。2月26日晚当事人获知狗舔食肉末一事在微信上传播,便将仓库冰箱内剩余1袋肉末处理扔进垃圾桶。2月27日上午当事人又将库存烧卖处理扔进了垃圾桶。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货值无法计算,但不足一万元。2月27日被查案发,现场查获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许可证,采购索证台帐中面粉供货单位海宁市硖石城东生面店和猪心供货单位海宁市海洲街道汇丰食品商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已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新增仓库南苑路509号,未依法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