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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19 09:27:41
案件名称:陈建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陈建良;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未录入;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5日,本局接投诉举报,编号2018-276,反映海宁市斜桥镇佳德龙副食品店销售的“纯正红糖368克”未依法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9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18年11月9日,我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编号:海市监协调〔2018〕276号。2018年12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我局,编号:(杭余)市管食药稽查函〔2018〕0114号,案件协查时间共计38日。
经查明:海宁市斜桥镇佳德龙副食品店于2018年10月24日销售产品“纯正红糖368克”一包,产品名为红糖,而执行标准为赤砂糖的标准。2018年12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本局,涉案“纯正红糖368克”为杭州百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杭州百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涉案“纯正红糖368克”,进价3.5元,售价5元,进货10包,按销售价计算货值共50元。
另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上级经销商“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学芳副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纯正红糖368克”的出厂合格证明,并提供商品的进货台账清单等法定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编号2018-276的举报投诉转办单和投诉举报函1份共7页,证明本案的由来;
证据二、2018年11月9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19年2月21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登记证1份共1页,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2019年2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1页,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学芳副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进货单1份共1页,杭州百怡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及货值情况。
证据五、2018年11月9日,本局协助调查函1份共1页,证明本局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情况。
证据六、2018年12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1份共5页,证明杭州百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红糖368克” 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