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江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人:myw发布时间:2019-04-11 09:37:26
案件名称:黄俊江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黄俊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对由黄俊江开设的海宁市斜桥镇俊江蛋糕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现场货架上发现5包包装好的面包和4包包装好的草莓威化都没有粘贴标签和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未粘贴标签和标识的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明:上述5包包装好的面包是由海宁市斜桥镇俊江蛋糕店自行制作并销售,零售价8元/包;上述4包包装好的草莓威化是从其他地方进货,零售价10元/包。货值金额共计8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成本核算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1月31日,由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1月31日,由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财务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扣押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三、2019年1月31日,对黄俊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检测结果告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附海宁市斜桥镇俊江蛋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黄俊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无标签的5包面包和4包草莓威化;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无标签的5包面包和4包草莓威化;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